新京报讯(撰稿人张静通讯员张彦坤)在民间金融借贷中,配偶一方作为借款人,另一方作为担保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。这笔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连带债务?如果担保人清偿债务后想行使追偿权,能否全额追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上诉权纠纷案件,并就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定。易先生和温先生于2002年结婚,2017年离婚。2011年6月,易先生成为借款人,银行成为贷款人,温先生成为担保人。三人签订了《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及保证金额贷款协议》,易先生同意借款300万元用于经营用途。温先生为其名下的房产提供了最高额的抵押担保。易先生作为借款人和抵押品共同所有人签署了贷款协议,并且温先生作为担保人签字。 2013年6月,银行向易先生提供了300万元贷款。余先生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后,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,并申请止赎。 2023年2月,文某向银行支付本金、利息和罚金逾800万元,与事件相关的贷款全部结清。易先生辩称,文先生签署的贷款协议足以证明文先生对这笔贷款知情,并且这300万元用于偿还夫妻财产贷款。因此,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,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。温先生认为,他专门签署了保证人,只是本案相关债务的保证人。该债务属于易先生,温先生承担担保责任,并有权向易先生全额追偿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根据伊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,文作为担保人在偿还800万元以上贷款后是否可以行使向伊伊全额追偿的权利。由于该贷款是在叶先生和文先生结婚期间产生的,叶先生作为借款人作为抵押贷款的共同所有人签署了贷款协议,文先生作为担保人作为担保人签署了贷款协议。温女士知道,涉案贷款是夫妻共同遗嘱所产生的债务。根据诉讼中的证据,还提供了300万元的贷款。经证实,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,也是赡养家庭日记所产生的债务。向银行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也是在关系存在期间发生的,余先生和温先生肯定都知道这一点。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这笔贷款是夫妻俩的连带债务,余先生和文先生应共同负责还款。当 Wen 和 Yee 股份公司2017年离婚时,他们未能就谁来支付诉讼涉及的共同债务达成一致。诉讼过程中,双方未能协商确定债务比例。因此,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,并判决双方各承担50%。温先生已清偿超出其应得份额的全部债务,有权向易先生追偿。因此,法院判决易先生退还其向文先生索赔的50%。编辑刘谦 校对李丽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