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北京新华社2月12日报道,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公布了《下级党组织党委(党组)对下级党组织‘高级领导’进行监督互动的办法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、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。 《党委(党组)对所属组织‘高级领导’监督互动办法》全文如下。党委(党组)对下级党组织“高级领导人员”进行监督互动的办法(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,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)。第一条 为强化党委(党组)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“最高领导人”的监督和监督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内部监督规定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党委、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组活动条例》设立的党组(党委)与下级党委(党组)和单一党组织(以下统称下级党组织)“最高领导”就履行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严格自律问题进行的座谈。党的日常监督工作中的纪律(以下简称“自律”)。 (如监督面试)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、党的活动组织机关、直属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开展监督协商,党的基层组织参照本办法开展监督协商。党组织采用对话方式查找问题线索,召开聘任和通报批评会议,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第三条 党委(党组)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体系,完善党的内部监督体系,加强对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,加强对下级党组织“一把手”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监督履行治党政治责任,做到从严自律、从严问责、从严管理。第四条 应遵循下列原则:进行监督咨询时提出:(一)坚持监督必要性、全面从严治党; (二)不断强调重点。 (三)坚持早发现小问题、防小问题。 (4)坚持问题的方向。 (五)坚持实事求是。第五条 督导约谈包括定期约谈和及时约谈。党委(党组)要根据巡视、纪律审查、审计监督、专项检查、干部考核等情况,制定年度会议定期会议,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期限。地方党委和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(党委)任期内,下级党组织“一把手”定期召开会议要充分覆盖。如果下级的“高层领导”集团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党委(党组)应当立即与其协商: (一)信访举报反映所在党组织存在较多或以上党的管理重大问题的。 (二)所在党组织不履行职责、工作不规范,受到上级领导批评的。党派组织可以散布批评或引发负面舆论,产生负面影响。 (三)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检查评价过程中,发现党所在党组织存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以上。 (四)所在党组织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。在法律案件和严重“四风”问题中,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、代表性。是肯定的,应该仔细纠正。 (五)政治、思想、工作、生活、作风、纪律等方面出现新情况出现的问题。 (六)其他需要及时对话的情况。第六条 党委(党组)总书记(书记)[本部门履行总书记(书记)职责的人员,下同]负责组织和监督采访工作。纪检机构、组织部门(人力资源)、公关部门、巡视检查机构、审计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,向候选人提出面试建议,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,必要时派员参加面试。第七条 督导约谈采取个别约谈形式,监督约谈成员党委(党组)领导班子作为对话者。定期召开市(县、省、联邦)、县(市、区、旗)、直辖市(街区)党(工)委书记会议,由上级党委书记主持。第八条 进行监督约谈,应当根据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约谈内容;言归正传,正视问题,兼顾人和事,避免官僚主义和官僚主义,只讲结果不讲问题,当好青年,赏笔,切忌面面俱到、面面俱到。第九条 访谈人员进行定期访谈时,应当认真做好访谈准备,参照《党委(党组)职责规定》(四)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》、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》等法律文件,深入了解受访者及其所在党组织的情况。严格自律,谈话者应关注谈话对象的问题并做好谈话准备。 第十条 定期谈话应遵循以下步骤: (一)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并指出问题。 (三)谈话对象说明相关问题。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谈话并制作相关记录。第十一条 参加对话的人员应当认真考虑监督对话中指出的问题,在对话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,并将对话后的思想认识和整改措施向对话所在地党委(党组)报告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负责人责任所采取的纠正措施,还必须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报告。被约谈的,必须在约谈后三个月内向约谈所在地党委(党组)报告整改情况。第十二条 党委(党组)总书记(书记)应当集体保存对方当事人约谈情况、整改情况等情况。整改情况等材料,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纪检机关(驻单位纪检监察组)、组织(人事)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。第十三条 党委(党组)制定党规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年度任务安排,要把督导谈话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。党委(党组)书记必须将监督约谈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。 14条:上位の党组织は、全体かつ厳格な党统治の评価、指导チームと指导干部の评価などの关连评価作业を実施する际、下位の党委员会(党グループ)と指导チームのメンバーが行う监督协议を理解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。第十五条 对全面从严治国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党委(党组)加强党的领导,上级党组织要注重发现和推动解决监督对话活动中存在的问题。纪检机关、组织部门(人事)要把整改纳入党委(党组)监督约谈和对约谈对象的日常监督。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未公开的事项和监督约谈中其他必须保密的事项,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保密。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规章制度严肃追究责任: (一)党委(党组)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约谈义务的; (二)督导期间访谈对象未如实反映情况的面试。 (三)被约谈人不符合规定的改正要求、敷衍改正、虚假改正甚至违反纪律的。 (四)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。第十八条 军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党的军事委员会监督协商的细则。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李宜林吉编辑